
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。案件中,驾驶人李某因在居民小区内驾车发生剐蹭后离开,最终被认定为肇事逃逸。
事发时,李某驾驶一辆深灰色小车在北京某居民小区停车场内行驶。当其右拐准备驶入车位时,与孟某的白色小车发生剐蹭。李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后,其同伴将车辆调整好停放位置,随后二人一同离开现场。
孟某在次日发现车辆受损,起初希望肇事方能主动联系以邻里协商解决。但等待一天多无人联系后,孟某选择报警。交警部门调取小区公共视频核查后,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孟某无责。警方以李某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、尚不构成犯罪为由,对其予以行政处罚。
李某不服处罚决定,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主张事发地点在小区内部,不属于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的“道路”,不应由交警部门处理。一审法院审理后,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。李某继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法官助理支延杰指出,判断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“道路”,关键在于其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。若车辆进入小区需经业主或物业同意,则属封闭小区;若通过登记、扫码缴费等方式即可通行,则不属于封闭小区。
经查,本案事发小区由北京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,允许社会车辆通行,因此其内部道路属于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管辖范围。法院认为,李某在发生事故后既未报警也未联系对方车主,其行为构成逃逸。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同时提醒,即便事故发生在非“道路”范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亦可参照相关法律处理。因此,在小区内驾车发生事故,切勿擅自离开现场,应第一时间报警或与对方协商,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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